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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秦天歌与刘伟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天歌,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保字第00061号申请人秦天歌,男,1994年4月25日,汉族,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刘伟,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2015年6月19日23时许,被申请人刘伟驾驶着冀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与申请人秦天歌在石家庄市东马路22010线杆处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刘伟弃车逃逸,造成申请人秦天歌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公交西认字[2015]第08000007号)认定此次事故被申请人刘伟负全部责任,申请人秦天歌无责。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梁帅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伟财产60000元,现担保人秦建军用现金6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天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担保人秦建军人民币60000元(已交);二、扣押被申请人刘伟人民币60000元(已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燕二O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