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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世稳与金国南、李清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稳,金国南,李清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张世稳。被告:金国南,浙江省永嘉县鲤溪乡头垟头村。被告:李清华,浙江省永嘉县鲤溪乡头垟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稳与被告金国南、李清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金国南、李清华在银行帐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金国南、李清华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张世稳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