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支伟与韩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支伟,韩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伟。委托代理人侯鹏,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喜军。委托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支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支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鹏、被上诉人韩喜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孟庆波代理审判员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