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韩敏与周乐天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周乐天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韩敏,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周乐天,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诉被告周乐天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8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韩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敏负担(原告已预交2150元)。代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