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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毛建成、陈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建成,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斌,余根六,新沂市宏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东升。原审被告:陈斌。原审被告:余根六。原审被告:新沂市宏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根六。上诉人毛建成为与被上诉人金华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斌、余根六、新沂市宏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建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建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上诉人毛建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