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陶忠福与陈春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忠福,陈春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陶忠福。被告陈春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忠福诉被告陈春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8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虞建华人民陪审员 姚万林人民陪审员 陈国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