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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徐明杨与周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38-1号原告徐明杨。被告周建华。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明杨诉被告周建华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本院向原告释明:本案受理费800元,现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400元,若因故转为普通程序则再补交400元。原告在释明处签名并交纳了400元案件受理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裁定:将原告徐明杨诉被告周建华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14日,本院向原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单,书面通知原告徐明杨自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400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徐明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徐明杨负担。审判长程红丹人民陪审员桂英人民陪审员胡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孙际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