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康靖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康靖,黄伟良,广州广汽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伏勇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靖,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李显文,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娜儿,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黄伟良,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广州广汽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智华。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元,由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曹 文程琛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