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国良与刘芳、任正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良,刘芳,任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131号申请执行人郭国良。被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任正良。申请执行人郭国良与被执行人刘芳、任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芳、任正良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任正良名下的起亚狮跑牌小汽车(车牌号:湘XX**)。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任正良名下的上述起亚狮跑牌小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正良���下的起亚狮跑牌小汽车(车牌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