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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春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远胜科技有限公司,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邱家村。被执行人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乡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申请执行人长春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