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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叶孙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