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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宋德英与邝锦路、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锦路,宋德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锦路。委托代理人:陈泽飞,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英。委托代理人:黄丽群,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六楼601-606(房地产权证)之607室。负责人:黄捷羽。上诉人邝锦路因与被上诉人宋德英及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上诉人邝锦路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5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邝锦路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