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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培芬与胡金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芬,胡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陈培芬。被执行人胡金君。申请执行人陈培芬与被执行人胡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培芬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胡金君下落不明,属其名下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董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