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小亚与薛琴、魏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12-1号申请执行人白小亚,女,汉族。被执行人薛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魏道伟,男,汉族。执行担保人薛荣堂,男,。申请执行人白小亚与薛琴、魏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37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薛琴、魏道伟应向申请执行人白小亚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48400元(从2013年1月25日起按照本金10万元以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止为28000元,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本金6万元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止为20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90元,申请执行费2890元,共计213280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9万元,薛荣堂自愿为下余执行款承担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并未偿还下剩的123280元执行款,执行担保人薛荣堂也并未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现本院查明大众朗逸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陕K868**)为执行担保人薛荣堂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荣堂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868**大众朗逸牌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