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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阿某诉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阿某,女,1988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阿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阿某诉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丁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某诉称,我与被告阿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圆某,次女团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圆某由被告抚养,次女团某由我抚养。共同财产三间砖木结构牛棚(价值10000.00元,)、一辆农用四轮车带车厢(价值7000.00元)、两辆摩托车(价值1000.00元)、五头牛(价值40000.00元)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700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阿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阿某与被告阿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包圆某(2009年11月7日出生),次女包团某(2015年2月25日出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要求婚生长女包圆某由被告抚养,次女包团某由其抚养。证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的相关陈述,原告提举的结婚证、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阿某与被告阿某某虽然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女儿,但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次女包团某在哺乳期,应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包圆某由被告抚养。因被告阿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阿某与被告阿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包圆某(2009年11月7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次女包团某(2015年2月2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 丁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希力格尔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