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申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蒋某甲继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甲,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申字第000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38年2月2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何书洪,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甲,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甲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本民三终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其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周某某从婚后到蒋某乙去世,从未尽过妻子的照顾扶养义务,存在遗弃蒋某乙行为;故周某某在分配继承财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二审期间,李某某提交了本溪市某某老年公寓出具的《证明》,证明在蒋某乙入住该公寓期间,除李某某一人外无人探望。因该《证明》不足以证明周某某在其与蒋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扶养义务,存在遗弃蒋某乙的行为,故对李某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周某某存在遗弃蒋某乙行为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李某某提出原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周某某遗弃蒋某乙应当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的再审理由,因被继承人蒋某乙生前未留遗嘱,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某存在遗弃蒋某乙行为,故原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均等份额继承并无不当,李某某的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向荣审 判 员 奚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