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8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永嘉县黄田街道新寿村自己家中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上报给上家(身份不详),从中赚取返水牟利。经查,被告人杨某甲累计收取他人六合彩投注达8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主动到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杨某乙、滕某、胡某、廖某、柯某、金某、黄某的证言,农行卡交易明细、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遗体火化证明书,辨认笔录,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