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帅旗与徐永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旗,徐永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张帅旗,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江西省。被告徐永彬,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张帅旗诉被告徐永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帅旗经再三考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帅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帅旗承担。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