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讷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XX与崔X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讷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刘XX,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兴旺乡。被告崔XX,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讷河市兴旺乡。原告刘XX诉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镇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3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女已经成年,婚后常因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崔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3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女已经成年,婚后常因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户口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常因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崔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