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催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宋士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278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德。委托代理人:赵意奋,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票据号码3050005324460668、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30000元、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昌审 判 员 李光伟审 判 员 赵小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