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与董书亮等四人借借款合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董书亮,张春风,周传华,杨金星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442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申请人董书亮被申请人张春风被申请人周传华被申请人杨金星申请人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书亮、张春风、周传华、杨金星款项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