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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许利利与上海亿铭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144号原告许利利。委托代理人耿毅力,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亿铭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林。委托代理人蔡月星。原告许利利与被告上海亿铭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洪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利利的委托代理人耿毅力,被告上海亿铭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月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利利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进入被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XXX号的亿美造型美容(水清店)担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人民币8,000元(币种下同),每日上班时间为10:00-22:00,每周做六休一,法定节假日均需加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起,被告以原告业绩未达标为由,每月扣除原告一半工资。2014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7,448.2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9,563.2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42.53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25日的工资差额7,046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23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505.75元。被告上海亿铭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仅经营一家门店,即被告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XXX号XXX-XXX层。原告原在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XXX号上班,该门店并非由被告经营,与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经工商注册成立上海市闵行区亿靓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水清路XXX号1-2层、605号2层,经营者为陈凡凡。2015年1月23日,原告就本案讼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2月12日作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882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其中2014年10月及11月有二笔转账摘要为“工资”)、报表及考勤表照片、企业信息、名片、发票等证据。原告还称,银行转账“工资”是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林转账支付的,而水清路XXX号门店的名片以及开具的发票自原告在职时至今都是以被告公司名称为抬头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不清楚工资由谁转账,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林曾以私人名义打钱给原告也是因水清路XXX号门店与被告经营同一品牌,其担心被告受到影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代原负责人发放了工资;对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以被告为抬头的发票仅在疏影路XXX号门店使用;对其余证据均不予认可。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本案诉讼请求的基础在于其原在水清路XXX号门店工作,而该门店由被告经营,故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然原告未就水清路XXX号门店由被告经营提供足具证明力的证据,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且该址后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亦非被告,故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利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许利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