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张成兴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金鹏路18号农行大厦。负责人朱朝晖。委托代理人周翼娜,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成兴,户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成兴信用卡专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311667元(人民币,下同),截至2014年8月10日的滞纳金2133.47元及利息2793.91元,并自2014年8月11日起,以3116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2829.72元,并承担诉讼费6390元、公告费1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各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上述执行结果本院已经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莫随明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