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世敏与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敏,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664号原告罗世敏,女,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0945585-4。法定代表人李光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代东,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70931561-6。负责人李光文,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郝代东,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敏诉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世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世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