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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戚永保与纪忠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永保,纪忠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胶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戚永保,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忠满,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戚永保与被告纪忠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永保及委托代理人庄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忠满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永保诉称,原告给被告加工门窗,加工完成后,被告只给了原告部分钱款,剩余8万元却拖延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纪忠满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戚永保为被告纪忠满加工门窗。2013年2月18日,被告纪忠满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款。北关佳蓓德窗款共计壹拾玖万元正(¥190000元正),已付11万,余款捌万元正,验收合格后付清(验收日期为五月一日)。欠款人:纪忠满。2013.2月1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当庭查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戚永保为被告纪忠满加工门窗,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戚永保持被告纪忠满出具的欠条主张加工费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纪忠满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忠满偿还原告戚永保欠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纪忠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