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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5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时荣与成都市新业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时荣,成都市新业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466号原告张时荣,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业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焦继洪。委托代理人贺飞花,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时荣与被告成都市新业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时荣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