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张捷,孙彤,郭树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内(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成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6-6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捷,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腾旺道10号。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捷,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被告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东南侧涟水园9-2号。法定代表人张捷,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赤龙街59-9号。法定代表人郭树舫,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捷。被执行人孙彤。委托代理人张捷,基本情况同被告张捷。被执行人郭树舫。原告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张捷、孙彤、郭树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5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张捷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650000元,共计3650000元;二、被告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天津联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孙彤、郭树舫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各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45168元,减半收取22584元,被告自愿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捷、孙彤、郭树舫各自名下房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