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华会东、姜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会东,姜艳梅,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大街北段66号,组织机构代码:12993369-6。法定代表人李良君,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华会东,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姜艳梅,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西林路林苑小镇,组织机构代码:08324434-1。法定代表人李靖,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告华会东、姜艳梅、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