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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绍兴县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负责人:牛南洁。被执行人:绍兴县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钢。被执行人: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荣鑫。被执行人:绍兴市华美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钢。被执行人:绍兴市雪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钢。被执行人:孙建钢。被执行人:马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县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华美织造有限公司、绍兴市雪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建钢、马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座落于绍兴人民东路188号时代欣居第三层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11)第××号)、第四层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第××号)属被执行人孙建钢所有;座落于绍兴人民东路188号时代欣居第九层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08)第××号)、顶层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第××号)属被执行人马萍所有。上述被执行人孙建钢、马萍的房屋均已设定了抵押,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孙建钢的上述第四层房屋现已腾空;被执行人孙建钢的上述第三层房屋、被执行人马萍的第九层及顶层房屋均由他人租赁使用,对此申请执行人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孙建钢所有的座落于绍兴人民东路188号时代欣居第四层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第××号)。二、带租拍卖被执行人孙建钢所有的座落于绍兴人民东路188号时代欣居第三层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第××号)。三、带租拍卖被执行人马萍所有的座落于绍兴人民东路188号时代欣居第九层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08)第××号)、顶层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银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