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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荀金香与被告孟祥国等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金香,孟祥国,郭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459号原告荀金香被告孟祥国被告郭志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荀金香与被告孟祥国、郭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荀金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鑫盛家园南区第56号楼1单元1-101室(房屋代码:867613)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东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柯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