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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涛与毛善兵、黄国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45号申请人:江涛。被申请人:毛善兵。被申请人:黄国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涛与被申请人毛善兵、黄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黄国俊的银行存款3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黄国俊价值30000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国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黄国俊价值30000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江涛用于担保的郑艳(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阳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