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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燕茹与卢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茹,卢顺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燕茹,女,1960年5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卢顺英,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燕茹因与被上诉人卢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9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燕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燕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6110元,由卢顺英负担10460元(已交纳),由王燕茹负担45650元(卢顺英已预交,王燕茹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卢顺英);反诉案件受理费9694元,由王燕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5元,由王燕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