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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兴法与莫凤兴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凤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兴法。上诉人莫凤兴因与被上诉人金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莫凤兴认为原审驳回莫凤兴异议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金兴法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依据。莫凤兴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悦琴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夏明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