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金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金某乙,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