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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金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金某乙,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