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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岷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8元由陈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键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