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岷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8元由陈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键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