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行审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莱西市店埠镇葛家疃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莱西市店埠镇葛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92号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被执行人莱西市店埠镇葛家疃村民委员会,地址莱西市店埠镇葛家疃村。法定代表人葛光荣,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莱西市店埠镇葛家疃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不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西土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