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超与袁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袁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917号申请人马超被执行人袁从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充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袁从海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