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52号原告田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