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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52号原告田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