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明起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明启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77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艳霞,女。被告张勇,男。被告明启伟,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江路8号保利心语花园11栋1单元2405减半收取为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502074127。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明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寒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