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生军与马保军、王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军,马保军,王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杨生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保军,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涛,男,1974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军与被告马保军、王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杨生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