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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麦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能先锋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83号原告:武汉麦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四路35-37号9号楼19层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贤彪,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锐,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中能先锋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99号金昌花苑5栋1-2号。法定代表人:刘光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武汉麦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能先锋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武汉麦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麦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麦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3元,由原告武汉麦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杨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胡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