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关村X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XX县XX镇XX村X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王XX,19XX年X月X日出生,女,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X巷*排*号XX村*组**号。被执行人XX县XX镇XX村X组。负责人周XX,该组组长。王XX与XX县XX镇XX村X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21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XX县XX镇XX村X组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蒲民初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