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巷。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刘XX与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8666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正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