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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史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