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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扣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关于唐凤、李晓刚与李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李晓刚,周宗琼,李文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扣字第589号申请人唐凤,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李晓刚,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宗琼,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文韬,公民身份号码×××。监护人周宗琼,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唐凤、李晓刚与李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宗琼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