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春芳与王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芳,王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胡春芳。委托代理人杨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芳诉被告王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春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关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胡春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