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英忠犯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刑执字第952号罪犯朱英忠,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0月20日作出(1999)聊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英忠犯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3月1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05年11月1日、2008年11月12日、2011年4月15日、2013年10月22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5]70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表扬奖励各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英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刘红珍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