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代世忠与林秀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世忠,林秀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代世忠,男,汉族,1961年1月24日出生,下岗工人,住敦化市。被告:林秀发,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孙玉萍,女,汉族,1967年4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世忠诉被告林秀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代世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