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师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长子县慈林镇。被告:郭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师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两次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2月认识,于1999年农历2月3日举行完婚典礼仪式,1999年8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于1999年10月12日生男孩郭某甲。双方没有大件共同财产,生活使用的家具电器等我自愿放弃分割。我和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前来往不多了解很少,完婚实属草率,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小事吵架,每当如此被告即有拳打脚踢之举,感情无法建立,尤其是孩子出生后被告更是变本加厉,由原来的拳打脚踢发展为持械殴打,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多年来感情没有建立,被殴打伤痕���来愈多,我一忍再忍,但被告没有丝毫的悔改之意。时至2013年2月因被告再次殴打我而与被告彻底分居。2013年3月我向你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判决离婚。之后还在2014年11月份再次起诉,由于被告的各种原因使我撤诉。现已第三次起诉,敬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郭某甲直接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郭某既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师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于1998年农历3月20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年8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1999年10月12日生育男孩郭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2月原被告分居生活,同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6月21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11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当日原告撤诉。在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婚及原告第二次起诉撤诉后,双方并未再和好生活,2015年6月29日原告第三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有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上事实有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已连续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从2013年2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逾二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儿子郭某甲现已超过十周岁,关于其的抚养本应征求孩子的意见,但由于孩子现随被告生活,被告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无法征求的孩子,但考虑到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宜继续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分割,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认定。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郭某甲由被告郭某抚养,原告师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50元(从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支付),直至儿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枝人��陪审员牛保山人民陪审员 郭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丽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