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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劳道金,陈雪钰,岑小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武鸣县城兴武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被执行人: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C座C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雪钰。被执行人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现住靖西县。法定代表人:陈雪娟。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现住广西靖西县。法定代表人:陈雪娟。被执行人陈雪娟。被执行人劳道金。被执行人陈雪钰。被执行人岑小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劳道金、陈雪钰、岑小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劳道金、陈雪钰、岑小培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当日即清偿拖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并交纳诉讼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劳道金、陈雪钰、岑小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劳道金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帐号:62×××97)的储蓄存款88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